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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7年食品和药物管理现代化法案第216条的指南和FDA审查人员的指南:行业指南 ​

Guidance on Section 216 of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7 -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r FDA Reviewers

发布日期:2000-08-08

状态:Final(最终) 类型:Guidance Document 类别:一般 / 其他 案卷号:FDA-2020-D-0957

INFO

本内容由英文原文机器辅助翻译,并经结构校对。如有歧义,以英文官方文本为准。


官方文件全文 ​

I. 简介 本文件为行业与FDA审评人员提供关于FDA(FDA)对1997年《食品药品管理现代化法案》(FDAMA)第216条解释的指南。本文件说明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CDRH)将如何适用该新规定,并解释FDA通过CDRH采取该方法的理由。

II. 背景 ​

FDAMA第216条确立了六年规则,据此:(4)(A)根据第515(c)条向部长提交的上市前批准申请中所含的任何信息(包括证明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或临床前试验或研究信息,但不包括制造方法与产品组成描述及其他商业秘密),应在申请获部长批准六年后,供部长用于—— (i) 批准另一器械;(ii) 确定另一器械是否已按第515条完成产品开发方案;(iii) 根据本法制定性能标准或特殊控制;或 (iv) 根据第513条或(l)(2)款对另一器械进行分类或再分类。 (B) 第(1)(A)款所要求的关于器械安全性与有效性信息的公开详细摘要,应可供部长用作(A)项所述机构行动的证据基础。 该规定取代了此前由1990年《安全医疗器械法》(SMDA)加入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第520(h)(4)条,该条确立了PMA申请中数据使用的“四同类”规则。根据四同类规则,在FDA已批准同类第四个器械一年后,FDA可使用任何已提交PMA申请中所含的数据。

四同类规定亦载有将其适用于SMDA生效日前已获批申请中数据的详细规则。SMDA规定取代了随1976年《医疗器械修正案》(MDA)颁布的第520(h)(3)条。[^3] 根据MDA规则,FDA不得使用某一PMA中的数据来确立除提交该数据所针对器械以外的任何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 随SMDA颁布的数据使用规定内容为: 根据第515(c)条向部长提交的上市前批准申请中所含的任何信息,包括临床与临床前试验或研究,但不包括制造方法与产品组成描述,凡证明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者,应在同类第四个器械的原始申请获部长批准一年后,供部长用于根据第515条批准器械或确定产品开发方案是否已完成、根据第514条制定性能标准,以及根据第513条(e)与(f)款和第520(l)(2)款对器械进行再分类。... (B) 部长应在批准同类第四个器械的同时,在《联邦公报》发布命令,识别已根据第515条获批的四个同类器械,以及PMA申请中所含数据将按(A)项所述可供部长使用的日期。 (C) 第(1)(A)款所要求的关于器械安全性与有效性信息的公开详细摘要,应可供部长用作(A)项所述监管行动的证据基础。 (D)(i) 本款应—— (I) 对在1987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有四个同类器械获批的器械,自1990年11月15日起生效;以及 (II) 对(I)目未述器械,自1991年11月15日起生效。 (ii) 对(i)(I)目所述每一器械,部长应在《联邦公报》发布通知,载明(A)项所识别数据可供部长使用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通知日后一年。 (E)(i) 除(ii)目另有规定外,为本款之目的,器械的批准日期应为部长致申请人、按第515条批准器械并允许申请人商业分销该器械的函件日期。 (ii) 对(D)(i)(II)项所述、同类第四个器械的原始申请在1991年11月1日前获部长批准的每一器械,同类第四个器械的批准日期应视为1991年11月15日。 (F) 对(B)项下命令的任何质疑,应不迟于该分项所述《联邦公报》通知日期后30日提出。 随MDA颁布的第520(h)(3)条内容为: 国会在FDAMA立法史上对六年数据使用规定几乎未作解释。但MDA与SMDA的立法史各自载有与这些法律中数据使用规定相关的讨论。见S. Rept. No. 513, 101st Cong., 2d Sess. 24 - 26 (1990); H. Rept. 808, 101st Cong, 2nd Sess. 27 - 28 (1990); H. Rept. No. 853, 94th Cong., 1st Sess. 50 (1976)。这些讨论提供了一般洞见:即虽然便利市场进入的法律规则可能损害新兴产业,但在强大、成熟的市场中,此类规则通常对行业与消费者均有利。1990年,器械产业比1976年更强。到1997年,该产业更加强大,见H. Rept. 307, 105th Cong., 1st Sess. 14 (1997),且更能在没有反竞争规则帮助的情况下繁荣。 本中心从未适用SMDA四同类规定;但CDRH在其将用于粉碎肾与输尿管结石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机从III类再分类为II类的提交中使用了新的FDAMA授权。见64 Federal Register 5987(1999年2月8日)。尽管CDRH认为即使不使用新第520(h)(4)条授权,亦有足够数据对碎石机再分类,但该授权通过释放1991年获批的五份PMA中的数据,为再分类提供了额外支持。 在CDRH发布拟议再分类前后,本中心收到医疗器械制造商协会的若干来信,主张对第216条的特定解释。一个协会认为该规定允许CDRH依赖任何已过六年或更久获批PMA中的数据;另一个协会(提交了公民请愿,见卷宗号99P2725)概述其观点,认为该规定仅允许CDRH使用FDAMA生效日之后获批PMA中的数据。

III. 法定解释 ​

CDRH发布本指南以回应受监管行业提出的相互冲突的第216条解释。CDRH已结论:其将仅对1990年11月28日(SMDA颁布日)之后获批的PMA适用第216条以释放数据。FDA不打算使用该日期之前获批PMA中的数据,但无需第216条授权即可供本中心使用的数据除外。 若干因素促使CDRH形成该第216条适用方法。 需考虑的关键因素是规定本身的措辞。CDRH认为其所采取的解释与第216条所表达的国会意图一致,但认识到行业部分人士认为措辞支持不同解释,

根据本款第(1)或(2)项([公开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详细摘要])提供的关于器械的任何信息,(A) 除提交如此提供信息的人以外,任何人不得用于为本法之目的确立另一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以及(B) 应在符合本条(c)款的参照器械下提供。 亦有人认为该规定含糊。CDRH在其对相关公民请愿的答复中详细讨论了其对第216条解释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该答复存档于FDA卷宗管理处(见卷宗号99P2725)。 另一重要考量是公平。SMDA颁布前获批申请的申办者在其申请获批时预期CDRH不会使用其提交的数据来评价竞争者产品。该预期由1976年MDA的明确措辞所创设。四同类规则通过释放SMDA前获批PMA中所含数据动摇了这些预期,并对新法之后获批PMA中的数据创设了一套新规则。自1990年11月28日起,所有尚未获批医疗器械的制造商事先获知:FDA可在按四同类规定的规则批准同类第三份额外PMA后,使用其已获批PMA申请中所含的数据。制造商可能预期SMDA规则会为不太可能成为四份或更多申请受试者器械的申请中数据带来延长或永久的保护期。但SMDA并未创设制造商可合理依赖的数据保护既定预期,因为医学进步、新技术及各种其他市场力量将影响FDA收到的某器械PMA数量。 第三项考量是CDRH与新提交申办者获取早期PMA数据的利益,该利益对理解FDCA中相继的数据使用规定似乎尤为重要。鉴于第216条所取代的限制性、附条件且复杂的数据使用规定,新的相对宽松规则的目的似乎是通过允许更大程度获取PMA数据,便利器械监管若干领域中的知情决策。加强对FDA此前已审评数据的依赖,亦与FDAMA鼓励通向产品开发与批准的“最轻负担”路径的其他规定一致。因此,该考量不仅反映本中心合理的政策目标,亦符合FDCA器械规定中数据使用日益放宽的趋势。 最后一项重要考量是需要行业能够理解、FDA能够适用的规则。该行政考量与法律、公平及获取关切相结合,纳入了FDA适用第216条的方法。该方法是:使用第216条释放1990年11月28日之后获批PMA中的数据,用于审评上市前提交、分类与再分类,以及制定器械特殊控制与性能标准,但放弃使用该日期之前获批PMA中的数据。 已批准PMA数据使用程序

A. CDRH可将经修订第520(h)(4)条提供的数据用于何种目的? ​

经修订第520(h)(4)条可供使用的信息可用于:

  1. 批准另一申请人的器械;
  2. 确定另一申请人的产品开发方案是否已完成;
  3. 制定性能标准或特殊控制;或
  4. 根据第513条(拟供人用器械的分类)与第520(l)(2)条(被视为新药或抗生素药品的器械过渡条款)对另一器械进行分类或再分类。 可用于支持上述事项的信息包括用于证明器械安全性与有效性的临床与临床前试验或研究数据。此外,FDA现可将第520(h)(1)(A)条所要求的公开详细安全性与有效性数据摘要(SSED)用作上述四项行动中任何一项的证据基础。FDA不得使用PMA中关于制造方法、产品组成或其他商业秘密的信息,除非该信息以其他方式已公开可供FDA使用。21 CFR 20.61所定义的商业秘密可包括用于制造、制备、配制或加工贸易商品的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计划、配方、工艺或器械,且可称为创新或重大努力的最终产物。商业秘密与生产过程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关系。 希望CDRH使用FDAMA第216条所提供数据的申请人,需就早期SSED中的信息如何适用于申请人的器械与提交提供详细论证。此外,申请人需说明器械如何足够相似,以使早期器械的数据适用于新器械。 CDRH认为,虽然六年规定可用于上述1与2,但当其被用作启动再分类、制定标准或特殊控制、为特定器械制定新指南文件或修改现行指南文件以减轻特定器械数据要求的工具时,对CDRH与行业最为有用。上市申请中临床前和/或临床数据要求水平的降低,将取决于器械特性与性能以及预期用途的相似性。

B. 六年数据将如何识别? ​

希望使用六年规定支持其上市申请(PMA或PDP)的申请人,可识别其希望CDRH在审评新器械申请时考虑的、已获批器械SSED的相关章节。此外,利益相关方可识别其认为可用作实施再分类程序、制定标准或特殊控制、为特定器械制定新指南文件或修改现行指南文件以减轻数据要求之工具的、SSED或其他公开文件中所述信息(见“III类医疗器械已批准申请的补充:公开文献使用、此前已提交材料使用与优先审评”,见http://www.fda.gov/cdrh/modact/evidence.html)。利益相关方应与相应ODE审评分部讨论该规定的使用。 FDA亦可主动识别六年规则下可用于法规授权任何用途的信息。FDA在其碎石机降类提交中即识别了此类信息。但申请人或请愿人不应依赖FDA在任何特定情形下识别有用数据。

C. 六年数据规定是否意味着FDA可向我的竞争者披露数据? ​

否。六年规定使FDA能够在采取法案第520(h)(4)条所规定的监管行动时使用某些数据。它不授权FDA披露原本受保护不得披露的数据。竞争产品的申办者可能在FDA批准您的PMA六年后能够通过依赖您的数据获益;但根据本规定,他们不会获得查看您数据的任何新权利。

D. 我如何知道我已批准PMA中的数据何时被用于支持申请、再分类或特殊控制? ​

FDA计划在新器械的SSED中识别载有用于支持PMA或PDP申请、再分类请愿答复或宣布制定特殊控制的FR文件之数据的PMA SSED编号。FDA有兴趣就该拟议通知方法征求意见与建议。 E. 使用这些数据将如何影响数据的保密性? 由于第520(h)(4)条不授权FDA披露数据,该规定不损害数据的保密性。根据本规定使用数据不构成向公众成员披露数据,亦不使保密数据向公众提供。 FDA将培训其审评人员,以确定在接受六年规则下可用的既有试验时,什么可合理视为对申请人与FDA相关且负担最轻。FDA亦将就法案第520(h)(4)条的限度指示工作人员,该条明确将制造方法与产品组成及其他商业秘密排除在六年规定下可用的数据类型之外。CDRH审评人员亦将接受培训,以便在对该新规定出现问题时,与其主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及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协商。 感兴趣的申请人亦可联系项目运营工作人员(301-594-2186)或相应分部审评工作人员,以获得与器械相关的科学审评要求及六年规定使用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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