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个人可识别的剩余人类样本进行体外诊断器械研究的知情同意指南:申办者、机构审查委员会与FDA工作人员指南
Guidance on Informed Consent for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 Studies Using Leftover Human Specimens that are Not Individually Identifiable : Guidance for Sponsors,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发布日期:2006-04-25
状态:Final(最终) 类型:Guidance Document 类别:上市前 受试者:Premarket、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案卷号:FDA-2006-D-0095
官方来源
https://www.fda.gov/regulatory-information/search-fda-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informed-consent-in-vitro-diagnostic-device-studies-using-leftover-human-specimens-are-not PDF:https://www.fda.gov/media/122648/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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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由英文原文机器辅助翻译,并经结构校对。如有歧义,以英文官方文本为准。
官方文件全文
使用无法单独识别的人体剩余标本进行体外诊断器械研究的知情同意指南:申办者、机构审查委员会与FDA工作人员
本指南代表了FDA目前对这一专题的想法。它没有规定任何人的任何权利,对FDA或公众没有约束力。您可采取另一种方式,即满足适用的法规和条例的要求。为了讨论另一种办法,请与标题页所列FDA工作人员或负责本指南的办公室联系。
I. 简介
FDA 发布本指南,告知申办者、机构审查委员会(IRB)、临床调查员及 FDA 工作人员:现行法规一般要求在使用人体标本开展 FDA 监管的体外诊断(IVD)[^1] 器械研究时获得知情同意;但在符合下文所述条件时,FDA 打算对某些情形不行使执法权,不反对在未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标本。该政策适用于符合 21 CFR 812.2(c)(3) IDE 豁免标准的研究,并包括以下来源的样本:
- 为日常临床护理或检测而采集、否则将被丢弃的剩余标本;
- 标本库中的标本;
- 为其他无关研究而采集的剩余标本(只要无法单独识别)。
[^1]: 体外诊断产品系用于诊断疾病或其他状况、判定健康状态以治疗或预防疾病的试剂、仪器和系统,用于采集、制备和检验人体样本(21 CFR 809.3(a))。 根据FDA关于进行IVD器械研究的现行条例,人体受试者的定义包括使用研究用器械的标本的人[见21 CFR 812.3(p)]。由于这些条例要求FDA监管的人类受试者研究必须获得知情同意,除条例规定的有限情况外,3 样本用于FDA监管的研究时,必须事先得到知情同意[见21 CFR Part 50]。 FDA 人类受试者保护法规的上述要求,给 IVD 研发造成困惑与负担。业界认为,对剩余标本 IVD 研究强制知情同意对保护受试者并非必要,且过于繁琐、成本过高。 FDA最近的 " 关键路径 " 倡议4 也使FDA关注医疗产品开发的不必要障碍。FDA收到了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评论,其中指出,在使用剩余标本时获得知情同意是调查工作不必要的障碍和费用。当有剩余样品时,往往很难甚至不可能找到捐赠者并获得同意。这一困难可能会阻遏制造商的研究努力,从而能更快地将安全有效的IVD产品投放市场。许多研究人员认为,对于这种特殊类型的研究,知情同意的人类保护价值旨在确保其中一方不卷入,或能够通过减轻负担的措施得到适当保障。 由于对IVD研究适用知情同意要求的混淆,以及对产品开发不必要障碍的关切,促使FDA发布该指南文件。FDA认为,本指南将以符合保护人类主体价值的方式促进产品开发。FDA打算立即开始行使本指南中表达的执行酌处权。根据FDA的《良好指导做法条例》,21 CFR 10.115, 你可随时就本指南提交评论。FDA将考虑你的意见,决定是否在晚些时候修订指南。 FDA的指导性文件,包括本指南性文件,没有规定法律上可执行的责任。相反,FDA目前对一个专题的想法,只应视为建议,除非引述具体的规章或法规要求。在FDA的指导意见中使用这个词意味着建议或建议了一些东西,但并不需要。
II. 范围
本文件仅适用于 FDA 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 520(g) 节(21 U.S.C. 360j(g))监管的 IVD 器械研究;该研究符合 21 CFR 812.2(c)(3) IDE 豁免标准,且使用无法单独识别的剩余标本。剩余标本指为日常临床护理或检测而采集、否则将被丢弃的人体标本残余。当调查人员或与研究相关的任何人员(含申办者)不知道且无法随时查明供体身份时,标本视为无法单独识别(见第 IV 节)。本指南亦适用于此前为其他无关研究采集、且无法单独识别的剩余标本。 本指南将在发布之日执行。它适用于使用在发布指南之日已经存在的剩余样本进行调查,以及使用本指南发布后将收集的样本进行调查,只要样品和调查符合下文概述的情况(见第4节),则调查就应进行。
III. 背景
FDA的研究用器械条例旨在鼓励开发新的,符合公共卫生与安全及道德标准(见21 U.S.C.360j(g))。调查员应当有自由,可以采取最不繁重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确保在产品开发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道德标准之间保持平衡,FDA制定了关于知情同意要求和IRB审查的人身保护条例,适用于FDA监管的所有涉及人体问题的临床调查。特别是知情同意要求进一步考虑到安全和道德因素,允许潜在主体在同意参加试验时,既考虑其面临的人身风险,也考虑其隐私风险。 根据FDA的条例,使用人类样本进行临床调查,以支持向FDA提交的上市前报告,被视为人类调查[见21 CFR 812.3(p)]。许多IVD研究不受21 CFR Part 812、研究用器械豁免规定的多数规定的约束,21 CFR 812.2(c)(3),但FDA保护人体的条例(21 CFR 第50和56部分)适用于FDA管理的所有临床调查[见21 CFR 50.1;21 CFR 56.1;21 U.S.C.360j(g)(3)(A)和(D)]。 FDA 法规对紧急和军事研究[^5] 等情形设有有限的知情同意例外,但未就“无法识别”或“日常临床护理剩余标本”一般性豁免知情同意作出规定。
由于若干原因,在可行性研究和研究中经常使用遗留样品来描述新的体外诊断器械的性能。评估新器械往往需要使用具有具体实验室特性的标本,例如对特定疾病标记的正或负,以便符合研究的包容性标准。常规临床护理检测可提供关于样本实验室特征的信息,使调查人员能够迅速确定样本是否符合研究纳入标准。因此,这些样品的残留物在对病人没有价值并准备被丢弃时,对研究变得很有价值。这些样品的成本低于为研究而未来收集的样品的成本,使得使用剩余样品的研究更能负担得起,允许制造商进行否则可能无法进行的研究。银行遗留的样品是独特和可能稀有的样品的来源,其数量足以迅速完成调查,如果没有这些样品,在合理的时间框架内进行调查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困难的。 FDA 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可在未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剩余标本开展 IVD 研究,同时保护标本来源者:若申办者使用无法识别供体的剩余标本,且研究结果不会回传或关联至可识别个体,则研究不对最初采样的供体构成新的医疗风险——采血/采样风险已在供体作为临床患者接受常规护理时发生;试验结果亦不用于该供体的临床管理,故不存在错误结果影响临床决策的风险。与日常临床剩余标本类似,使用此前为其他研究目的采集的剩余标本亦不增加额外医疗风险。将适用范围限于无法识别标本,可降低隐私风险。
IV. FDA 拟在何种情况下对 IVD 研究中标本使用的知情同意要求不行使执法权?
若开展 IVD 器械研究且下列各项均成立,FDA 拟对临床调查员、申办者及 IRB 不行使知情同意相关执法权:
(a) 研究符合 21 CFR 812.2(c)(3) IDE 豁免标准; (b) 研究使用剩余样品,即为常规临床护理或分析收集的、本来可以丢弃的样品残余。该研究还可使用从样品库或从以前为其他研究目的收集的剩余样品中取得的样品。 (c) 标本无法单独识别,即调查人员或与研究相关的任何人员(含申办者)不知道且无法随时查明供体身份;若标本经编码,则调查人员、其他相关人员或申办者均无法通过编码系统(直接或间接)将标本与供体关联; (d) 只要这种资料不能使调查员或与调查有关的任何其他个人能够识别样品来源,样品可附有临床资料,包括申办者。 (e) 照顾病人的个人与调查者不同,他们并不分享病人信息。 (f) 向调查员提供样本,但没有识别资料,样本供应商已制定政策和程序,防止透露个人资料。 (g) 除本指南文件第7节所述的情况外,本研究报告已由IRB根据21 CFR Part 56第21部分进行审查。 不属于本指南所述预期强制执行酌处权范围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一项属实的研究:• 研究不符合21 CFR 812.2(c)(3)的IDE豁免标准;- 调查员或与调查有关的任何其他个人,包括申办者,知道或可能随时查明所涉人的身份。 • 为拟议调查专门收集样本。也就是说,样本不是日常临床护理或分析留下的,也不是其他研究留下的。 • 研究所需的样本数量超过通常为例行临床分析收集的样本的剩余数量,或· 试验结果将报告给该受试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例如,在涉及B的比较研究过程中。炭疽杆菌检测器械,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出现阳性结果,不报告这些结果是不适当的。
V. 这类研究应保留何种记录?
我们建议申办者保存第 IV 节 (a)–(g) 各因素的书面记录,FDA 可要求检查。FDA 建议 IRB 在批准研究前审查这些记录,特别关注隐私与保密,以及研究信息被用于临床管理的潜在可能。
VI. 申办者决定是否开展本指南所述可适用执法酌处权的研究
申办者应考虑,如果一项研究展示了第4节所述与行使执法酌处权有关的因素,是否将产生足够的数据,以支持其正在考虑的产品应用。虽然FDA不打算仅仅因为一项显示第4节所述因素的研究没有遵守21 CFR 第50部分的知情同意要求而拒绝该研究提供的数据,FDA也不保证,具有这些特点的研究所产生的数据将足以支持上市前审批或批准。FDA可能确定,其他临床信息对于评价测试结果十分重要。对于一些研究来说,掩盖临床信息可能成问题,而且可能不利于收集数据。申办者应当理解,选择不经知情同意即进行调查,即使采用符合本指南的方式,他们接受的风险是,他们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信息来满足FDA的上市前审查需要。
VII. IRB在审查本指南所涉IVD研究时应做什么
哪些研究是本指南的重点? 为促进IVD器械开发,FDA打算对核准与本指南第4节所列因素相符的IVD调查的IRBs行使执行酌处权,关于IRB根据21 CFR 第56部分关于这些研究的知情同意的义务。(未遵守与知情同意无关的21 CFR 第56部分的要求,根据本指南,无须执行酌处权。 )我们建议IRB审查申办者关于第4节所述因素的文件。(a)至(f)项,包括标本提供者为确保无法查明受试者物而遵循的政策和程序。IRB应当将FDA现行条例,包括所有知情同意要求,适用于任何其他调查性IVD研究。 FDA如果对正在审查的指导或具体研究有疑问(见FDA在本指南的标题页上的接触信息。 )
VIII. 1995年《减少文书缩减法》
这份指南载有资料收集规定,根据1995年《减少文件法》(44 U.S.C.)的规定,管理预算办公室(OMB)将审查这些规定。 3501-3520号 据估计,完成这一信息收集工作所需时间为每次答复平均4小时,包括审查指示、搜索现有数据源、搜索和搜索指示的时间。收集所需数据,完成和审查资料收集工作,就这一负担估计提出意见,或提出减轻这一负担的建议。业务、粮食和药物管理局,PRAStaff@fda.hhs.gov。 机构不得行为或赞助,也无须对下列事项作出反应:a 收集信息,除非它显示当前有效的 OMB 控制编号。 用于此信息收集的 OMB 控制编号是 0910-0582( 08/31/2019 到期)。
脚注
[^3]: 见21 CFR 50.23(a)和50.24。 4 " 创新还是停滞? -- -- 新医疗的关键道路上的挑战和机遇 "
[^5]: 21 CFR 50.23和50.24否则会被丢弃。FDA的条例也不允许国际监管机构决定是否放弃对涉及剩余或无法识别的试样的研究的知情同意。
[^6]: 为本文件的目的,编码是指:1) 数字、字母、符号或其组合(即:代之以识别信息(如姓名或社会保障号码),使调查员或与调查有关的任何其他个人能够进行侦查,包括申办者,以便随时查明标本所涉个人的身份;2) 代码解密的关键存在,使识别信息与标本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