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角膜(Keratoprostheses) 510(k)提交:行业与FDA审查员/工作人员指南
Guidance on 510(k) Submissions for Keratoprostheses -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r FDA Reviewers/Staff
发布日期:1999-03-02
状态:Final(最终) 类型:Guidance Document 类别:上市前 主题:Premarket 案卷号:FDA-2020-D-0957
官方来源
https://www.fda.gov/regulatory-information/search-fda-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510k-submissions-keratoprostheses-guidance-industry-and-fda-reviewersstaff PDF:https://www.fda.gov/media/71810/download
INFO
本内容由英文原文机器辅助翻译,并经结构校对。如有歧义,以英文官方文本为准。
官方文件全文
一. 简介
A. 范围 - 本指南文件作为监管、监管和监管
通过提交上市前通知(510(k)s),进行临时和永久性的角膜假体(510(k)s)。本指南不涉及用于非安抚性角膜患者的器械。 本指南文件代表了该机构目前对角膜假体的思考。 它不为任何人创造或赋予任何人任何权利或权利,也不为约束FDA或公众而运作。如果替代办法符合适用法规、条例或两者的要求,则可以采用另一种办法。
B. 器械描述名称:临时或永久的Keratopropsesis类:886.3400(II)小组:眼phalmic(OP)Procode: MLP(临时);HQM(常任)
C. 定义/用途-
一种器械,旨在通过一个不透明的角形,通过一种透明的光学路径,无论是在手术期间还是永久,眼部不合理 选择角膜移植。 暂时的天花板-天花板在手术期间用于协助视觉化的眼部结构,在手术后将拆除。 永久的天花板-天花板,永久植入,以便通过一种不切实际的角膜传输光。
II. 生物相容性测试
A. 通则
FDA器械评价办公室指导备忘录#G-95中规定的一般要求适用,特别建议如下。所有试验均应在销售后对成品进行,并提出下列试验方法。替代方法如果经过适当验证,是可以接受的,任何试验的省略均应有有效的科学论证/合理性作为理由。
B. 摘录摘录
在对材料提取物进行的试验中,应使用两种不同的提取物进行试验,一种是极抽取物,另一种是非极抽取物,一种是极抽取物。除非某一提炼不适当(例如某些细胞毒性规程)。
C. 生物相容性试验
对于所有材料,应进行以下生物相容性测试:
- 子毒性 - 应根据ISO 10993-5(医疗器械的生物评估-第5部分)的要求进行遗传毒性:细胞毒性测试 — 体外试验方法) 可采用下列细胞毒性测试:
非细胞毒性 细胞生长非细胞性溶解 非细胞毒性 2. 遗传毒性 - 使用ISO/DIS 11979-5附件D(器械和光学仪器 — 内核 — 第5部分)中概述的两种提取物进行基因毒性潜力测试:根据ISO 10993-3(医疗器械的生物评价----第三部分:基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测试),符合生物相容性。ISO/DIS 11979是一套关于内眼眼的标准,而参考方法适用于角膜假体。 研究结果应表明该物质为非遗传毒性物质,否则,将需要额外的遗传毒性和/或致癌性测试。 3. 使宣传测试最大化 - 如ISO/DIS11979-5附件E所述,应使用两种提取物,按概述方式进行敏化潜力测试,根据ISO 10993-10(医疗器械的生物评价-第十部分:刺激和敏化试验)。 结果应表明缺乏宣传潜力。
肌肉动物植入试验 - 进行这一试验是为了证明试验材料的组织耐受性。 应根据ISO/DIS 11979-5附件F进行测试。 其结果应表明对组织材料的耐受性。
眼部植入试验 - 进行这一试验是为了表明试验材料在植入动物眼睛之后的耐受性。应根据ISO/DIS 11979-5附件F进行测试。 结果应表明,试验材料在植入动物眼部后完全可以公差。 FDA将考虑放弃眼部植入试验的请求,条件是:a。 (b) 申办者为省略试验提供了有效的科学理由; 材料在化学上与被证明为安全和有效的人体眼睛植入物的材料(例如某些多甲基苯丙胺(PMAS))相同;以及,c。 材料的来源与被证明是安全的、有效的材料的来源相同,如人眼中的植入物。
化学测试 - 对于硅素材料,基本配方的构成应采用重力测量方法,将任何挥发性元素(分子重量小于1000)减至不大于1.0瓦特,以尽量减少可能浸出的化合物。 对于PMMA和其他聚合物,残余单体的水平不应大于1.0%(湿重),使用一种详尽的提取方法,用一种适当的溶剂使聚合材料膨胀,确定完成的天花板。
抽取器和水解稳定性试验 -- -- 对于临时角膜假体无需进行这种试验。 应该对环形曲面假体材料进行单体含量、分子重量以及水解衰老后降解产品的识别和定量评估。ISO/DIS 11979-5附件A说明了可用于进行这一试验的试验方法。 如果该材料在科学文献中有作为眼部植入(例如:(作为内镜)。
尺寸和表面质量 -- -- 所有角膜假体基本上应该没有坑、抓痕、裂缝和疯狂,至少6X放大。在6X放大度检查时,边缘应显示光滑,无毛刺、闪边。光学的总体尺寸应不超过设计名义值的10%。
III. 光学测试
A. 通则
所有试验均应在销售后对成品进行,并提出下列试验方法。如果经过适当验证,允许采用替代方法。
B. 二体动力 永久性
申办者应表明蛋白质的屈光度的准确性。 标注屈光度的容度应在 +2.0 D.内。 标签中应包含该电源。 发起方应提供预期的视野和放大范围,这种资料也应列入标签。 屈光度的确定可根据ISO/DIS 11979-2(器械和光学仪器 — 内眼 — 第2部分)附件A概述的方法进行:这些方法可能不足以适用于具有大量球形畸变或负功率的器械。申办者应制定适合其器械设计的方法。
IV. 灭菌检查
A. 通则
FDA的 " 食药处指导备忘录 " #K90-1中概述的灭菌建议,应就灭菌器械进行评估。应提供终端灭菌,器械应尽可能在最终容器中进行消毒。可提供非消毒性临时角膜假体。然而,如果该器械是非灭菌器械,FDA的《数据库指南》 " 在医疗机构中安装可再处理的可再使用医疗器械:应征求FDA审查人指南”的意见,查明和处理相关问题。
B. 灭菌方法的验证
应根据特定灭菌方法酌情验证用于消毒器械的灭菌方法,建议采用下列试验方法。如果经过适当验证,允许采用替代方法。
- 蒸汽气消毒- 蒸汽消毒的验证可以按照ANSI/AAMI/ISO 11134-1993(保健产品的安全化 — 验证和常规控制要求 — 工业潮湿热消毒)的要求进行。
- 环氧乙烯(EO)灭菌- 可以根据ANSI/AAMI/ISO 11135-1994(医疗器械 — 环氧乙烷灭菌的验证和常规控制)的要求对EO灭菌进行验证。 a. a. 指 EO残余试验可以按照ISO10993-7(1995)(对医疗器械的生物评价-第7部分):如第4a段所述,由于角膜假体不是眼内透镜,所以应根据器械的质量按比例确定余下环氧乙烷的限值,内镜质量为20毫克。
- 程序应包括非溶剂详尽无遗的提取或头部详尽无遗的提取。 说明 - 申办者应选择一种溶剂,能够充分膨胀或溶解聚合物材料,以便利提取EO分子。如果经验证证明提取方法与溶剂方法一样详尽无遗,则可以使用头空间方法。或者,一个申办者可以证明提取方法的相对效率,并相应调整内部释放规格。
- 角膜假体中的氯乙醇残留物每天每台器械不得超过2.0微克的乙二醇残留物,每台器械不得超过5.0微克。 注 - 乙烯甘醇残留物应充分受为EO和ECH残留物规定的限制控制。 b. b. 用于 或者,AAMI ST29-1988(确定医疗器械中残留的环氧乙烷的建议做法)所述方法,可在下列规定限度内使用:
乙烯氯氢化合物 25 ppm 乙二醇 3. 辐射灭菌- 应根据ANSI/AAMI/ISO 11137(保健产品的安全化 — 验证和常规控制的要求 — 辐射灭菌)的要求,对辐射灭菌进行验证。
V. 包装和标签
- 包装 - 包装的目的是为角膜假体提供充分保护,使其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坏,并在器械保存期保持其无菌状态。 因此,应提交下列资料: 应提供包装说明,包括包装材料和最后包装产品配置。 b. b. 用于 申办者应表明,在拟议保存期期间,包装说明书保持器械的不动状态。与微生物屏障试验(粉尘桶法、在老化之前和之后,应对成品进行经验证的整件包装完整性测试。ISO1160(1998)7(对绝缘消毒医疗器械的包装)中可以找到这种试验的例子。 FDA更喜欢实时老化来确定保存寿命;然而,对于在眼部植入(例如:聚甲基丙烯酸酯(PMMA)和在类似灭菌条件下使用过(例如,Tyvek袋用100%的环氧乙烷进行消毒)的包装材料。
- 标签 - 角膜假体的标签应包含以下信息:
说明该器械的材料和图表(包括顶部和侧面视图),
观察场和放大场(临时角膜假体)
批号/批号
说明使用; 临床结果(包括不利事件) 警告:该器械在打开(用于永久和无菌临时角膜假体)之前被消毒; 为处理和安全使用采取预防措施; 说明该器械仅供一次性使用(用于永久和无菌临时角膜假体); 必要时应参考FDA《守则指导备忘录》#G91-1中的定义。21 CFR Part 801所述的标签要求也适用。
IV. 临床调查
每510(k)项中需要临床数据,以证实临床性能,临时的临时角膜假体不需要临床数据。永久性的角膜假体被认为是重大风险器械,在美国进行的临床调查必须在研究用器械豁免下进行。21 CFR Part 812所述的一般要求适用于对角膜假体的临床调查。 附录A载有所建议的议定书要点。
附录A(信息)A.1 A.1概述 临床协议的重要内容如下:提供安全和有效性信息的相关和适当数据。这些信息将列入永久的角膜假体标签,以提供有效的使用指导,并使医生和病人更好地了解这些器械的相对风险和好处。 临床协议应当通过包容和排斥标准界定器械的预定人口。对于大多数患者来说,这种人口将是不适合常规角膜移植对象。应当告知申办者,对风险和效益的分析对其他主体群体而言将有所不同,也许有必要补充议定书的内容。 A.3 调查的目的是提供安全和效力信息,以便列入产品标签。这些器械最常用于人口中,因为只有角膜假体是剩下的唯一选择。推荐临床调查的课题数目不是根据统计评价确定的,是一项可能提供足够数据列入标签的建议。 临床调查应包括至少20个科目,研究设计应允许在调查期间无法采取后续行动的科目。建议申办者注意,任何非常声称要求都需要计算足以证明具体声称要求的适当抽样规模。 临床调查的后续调查至少应为期一年。 A.5 报告期 议定书至少应具体规定下列试运行后报告表格:表0:预产期/操作性表1:1-3天后:3:90-120天 4:150-210天 5:330-420天
报告表格之间可能发生的意外访问和不良事件记录程序应在调查议定书中述及。 A.6.6 数据分析 A.6.1 不良事件 A.6.1 应报告某一主题的任何不良临床病例,不论是否与器械有关。不良事件可能发生在手术内或手术后。 A.6.2 后果并发症和不利事件是需要评估的主要安全结果。应报告所有并发症和不利事件及其发生率。应当收集和分析视觉能力,但人们认识到视觉能力本身可能不是有效性的主要成功标准。 如果安装了二级器械(例如青光眼排水器械),应明确识别该器械,结果数据应分层分层,分层由是否有二级器械。 应提供所有主题的数据细目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