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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于研究或仅用于研究标 的内诊断产品的分销:行业与FDA工作人员指南 ​

Distribution of 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s Labeled for Research Use Only or Investigational Use Only: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发布日期:2013-11-25

状态:Final(最终) 类型:Guidance Document 类别:上市前 主题:Premarket、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Investigational Device Exemption (IDE)、Laboratory Tests、IVDs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案卷号:FDA-2011-D-0305

INFO

本内容由英文原文机器辅助翻译,并经结构校对。如有歧义,以英文官方文本为准。


官方文件全文 ​

仅供研究使用或仅供调查使用而贴标签的体外诊断产品分布

FDA的指南文件,包括本指南,没有规定法律上可执行的责任。相反,FDA目前对某一专题的想法,只应视为建议,除非引述具体的规章或法规要求。在FDA的指导意见中使用这个词意味着建议或建议某种东西,但并不要求。

II. 仅研究用途和调查用途的监管要求 ​

《FD&C法》第520(g)节,21 U.S.C.360j(g),如果用于调查用途的器械符合该节和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则规定该器械不受该法某些要求的约束。例如,旨在用于调查用途的、符合适用要求的器械可免于适用第510、515节的上市前通知和上市前核准要求。该法第520(g)(2)(A)条(21 U.S.C.360,360e,21 U.S.C.360j(g)(2)(A));另见21 CFR 812.1(a)。产品的预期用途是指那些负责给产品贴标签的人的 " 客观意图 " 。 4 意图是由这些人的表达方式决定的,或可能由物品的分发情况来显示。

4 见21 CFR 801.4 5 见同上。

根据IDE条例,FDA的研究用器械豁免条例载于21 CFR Part 812。在21 CFR 812.5之下,研究用器械必须贴上标签,标签上写有如下内容:“监视-研究用器械。标签可能不能表明该器械在调查的目的上是安全的或有效的。21 CFR 812.5(b)。《国际刑事法条例》还禁止申办者和调查人员在调查和分配调查手段方面的某些行为,以及其他做法。见21 CFR 812.7。 符合第812.2(c)(3)条标准的诊断器械调查,不适用21 CFR 812规定的条例,但第812.2(c)(3)条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符合第812.2(c)(3)条标准的诊断器械调查。除第812.119节外,第812.2(c)(3)节的标准包括具体规定试验:

· 非侵入性,不要求具有重大风险的侵入性取样程序,· 不以设计或意图将能源引入某一受试者,不作为诊断程序使用,除非由另一个人确诊,医学上确定的诊断产品或程序。

第812.2(c)(3)节的标准还包括遵守标签要求CFR 809.10(c)节,如果(1)该器械符合第812部分,则该器械可免除对IVD装运和其他交付的某些标签要求,(2) 调查不受第812部分的制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对于处于实验室研究开发阶段的产品,且不作为有效的体外诊断产品,所有标签都附有说明,突出位置:“仅用于研究,不用于诊断程序。”

(二) 产品在充分商业上市之前发运或交付进行产品测试(例如)用于人体样本,以便将产品与目前使用或确认有用的其他产品或程序作比较,所有标签都附着声明, 显著位置是:“ 仅用于调查用途。 尚未确定该产品的性能特性 。 ”

为本指南文件的目的,“标签的RUO”是指根据第809.10(c)(2)(i)节标签的IVD产品;“贴有标签的国际化联”是指根据第809.10(c)(2)(二)节贴有标签的滴滴涕产品,除非另有说明。第三节提供了符合指定标准的产品实例。

由于这些产品不受大多数监管监管,因此重要的是,它们不能用于临床诊断用途。 仅仅在甲型六氯丁二烯产品上贴上RUO或IUO标签并不能使该器械免于其他适用的许可、批准或其他要求。FDA可以确定,该器械打算用于临床诊断,依据是其他证据,包括该器械是如何上市的。 一般来说,如果证据表明,一种IVD产品贴上了不适当的贴有RUO或IUO标签,并且该产品不符合该法第520(g)条规定的研究用器械豁免条件,且未经许可、批准或510(k)条豁免,该器械将误称为该法第502(a)和502(o)节、21 U.S.C.352(a)和352(o)节、21 U.S.C.352(a)和352(o)节、21 U.S.C.351(f)节、21 U.S.C.351(f)节。

载有无约束力的建议

III. 仅研究使用和调查使用仅在体外诊断产品中使用 ​

RUO和IUO产品都是目前正在开发的杀虫剂产品,未经批准用于临床诊断。因为他们被运去调查产品开发而不是临床用途,这些产品不受大多数监管监管,包括IDE条例,URO一词是指处于实验室开发阶段的器械。国际统一操作组织一词是指处于产品测试开发阶段的器械。

A. 研究只使用体外诊断产品 ​

RUO产品是处于实验室研究开发阶段的IVD产品,正在装运或交付用于不受第812部分监管的调查。在研究开发阶段,制造商发起的研究的重点通常是评价设计、有限性能、FDA认为属于这一研究阶段的一些产品的例子包括:• 正在开发测试,以确定测试包方法、必要的组成部分和有待测量的分析结果。 • 仪器、软件或其他正在开发的电气/机械部件,以确定正确的设置、次级部件、分组件,基本作业特点和可能使用的方法。 • 正在研制试剂,以确定生产方法、净化水平、包装需要、储存期、储存条件等。 FDA还认识到,有些产品,如仪器、系统等,标签仅用于研究用途并打算用于进行非临床实验室研究的试剂和试剂,其目标不是开发商业性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产品,即,这些产品用于开展研究,本身不是研究的对象。其中包括用于发现和开发与人类疾病和条件有关的医学知识的产品。研究试图分离与特定疾病有关的基因的研究用仪器和试剂,只有在这些仪器和试剂无意产生临床用途结果时,才可以贴上研究用标签。

B. 仅在体外诊断产品中调查使用 ​

一种国际化联产品是经装运或交付进行产品测试而不受21 CFR Part 812(除§812.119以外)约束的一种IVD产品。在全面商业上市之前(例如,用于测试人体样本,将产品与目前使用或被确认为有用的其他产品或程序作比较)。FDA认为属于这一类的受调查的IVD产品实例包括正在使用

在比较研究中评价的不具约束力的建议,这些比较研究使用存档或新鲜样本确定性能特征。

IV. RUO和IUO产品的适当标签和上市做法 ​

A. RUO和IUOIVD产品标签标签 ​

  1. 仅使用标签标签 对于贴有适当标签的甲型IVD三烯三病人管理,或不能免除21 CFR部分的调查
  2. 一般而言,用于临床诊断或病人的抗逆转录病毒药品 管理必须贴上“用于试管诊断用途”6 的标签,并遵守关于试管诊断器械的所有相关条例。

打算用于调查、但不符合豁免调查(关于豁免调查的说明,见21 CFR 812.2(c))的7DIVD产品必须符合21 CFR 第812部分的研究用器械豁免要求,才能免于适用医疗器械的许多其他要求。与其被贴上国际统一作业单位标签,还不如贴上标签

如果IVD产品打算用于临床调查(需遵守21 CFR Part 812)或调查之外临床诊断用途(例如,临床诊断中的标准医疗实践)。 FDA将认为这种IVD产品在21 U.S.C.法第502(a)节中被误称。如果标有“仅用于研究”或仅用于研究,则标有“仅用于研究”或其他标签,因为这种标有是虚假或误导性的。

  1. 仅使用调查标签 同样,对于贴有适当标签的国际化联的IVD产品,国际统一组织标签的目的是警告,不应在临床诊断、患者管理、诊断或调查不能免于适用21 CFR 第812部分。 如果IVD产品是用于非调查目的,例如用于调查以外的临床诊断用途,则不应将其贴上国际化联标签。FDA将认为,如果将这种IVD产品贴上该声明的标签,则该IVD产品将被认为在21 U.S.C.352(a)号法第502(a)节中被错误地标出:“仅供调查使用”或“研究用器械”。

载有无约束力的建议

" 监视-研究用器械 " ,受联邦(或美国)法律限制用于调查用途。 " 21 CFR 812.5。 注:FDA在此指的不是RUO或IUOIVD产品的通用维护支持或软件更新。

B. 与RUO/IUO指定不符的分销做法 ​

产品的预期用途是指对产品8 贴标签的法律责任人的 " 客观意图 " 8 。可以通过审视围绕第9条分布的总体情况来确定这一点。 制造商的公开表达方式,诸如标签和广告中的标签和广告等,可能足以表明确定一种IVD产品在贴有适当标签的RUO或IUO中,当这些表达式表明,尽管有RUO或IUO标签,该器械实际上仍打算用于临床用途时。产品预期用途的其他证据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商关于该器械的其他说明、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出售和分销该器械的方式。视物品分布的总体情况而定,似乎与鲁奥或国际统一组织标签有冲突:• 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在任何标签、广告或促销IVD产品时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包括任何性能要求,临床解释、临床信息、产品名称、或描述声称或暗示IVD产品可用于任何临床诊断用途,包括临床调查,但需遵守第812部分的规定。这可能包括讲习班或演示,介绍标签为 " 鲁夫 " 或 " 联合企业 " 的产品的临床用途,但不包括关于这些产品的研究或调查性质的适当声明和警告;• 任何标签、广告、书面或口头声明;由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宣传或促销IVD产品,表明临床实验室可以通过自己的程序验证测试,然后作为实验室开发的测试提供临床诊断用途。 • 从临床实验室吸引企业;例如,制造商只生产贴有RUO标签的产品,其上市力向不从事研究或临床研究的临床实验室例行打电话,可被视为表明其意图将其产品用于临床目的。 • 向临床实验室提供某些类型的专业技术支助10(例如协助进行临床鉴定)。

其他做法,尽管本身与RUO或IUO标签不冲突,如果发现上述行为伴有上述行为,则可能支持发现意图用途相互冲突的结论。当用于临床诊断的、作为分析特定试剂(ASR)的产品的分销有历史记录,且该产品现在被贴上 " RAO " 或 " IUO " 标签时,在分销做法方面没有任何变化,如向临床实验室做广告和从实验室征集业务,“新”RUO/IUO标签可能与制造商的预定用途不符。

其他做法可能表明或可能不表明打算使用何种与RUO/IUO标签一致的用途,视上下文而定。

  1. 贴有标签的杀虫剂代二体产品(RUO或IUO)使用说明 FDA可以考虑给产品贴上标签,包括使用说明的内容和成套插件中的描述性语言,加上产品作为预期用途的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使用贴有研究用途标签的甲型六氯丁二烯产品仅限于用于进行与开发甲型六氯丁二烯无关的实验室研究,为以研究方式正确使用产品提供指导(例如混合比例、孵化时间、储存条件、..)将被视为与研究使用仅贴标签相一致。 然而,纳入临床解释信息,讨论临床意义,与任何贴有标签用于研究用途的病媒综合防治产品一道列入临床适用性的其他迹象,只能表明此类产品并非仅用于研究用途,而是用于非研究临床诊断目的。FDA将考虑提供这种资料,作为意图使用的证据,而这种用途似乎与仅使用标签的研究用途相冲突,并要求遵守《FD&C法》的所有适用器械要求。 FDA认为,那些正在分发用于病媒综合防治开发研究阶段的产品可能不需要使用指示,由于这类产品仍处于形成阶段,因此可能并不总是有必要提供使用此类产品的指示。如果需要基本使用说明,以便在研究开发阶段适当配置或使用该器械,这些规定的规定可被视为与RUO标签一致。对于被贴有国际化铀组织标签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产品,这些产品是制造商以外的申办者进行临床调查的对象,制造商使用21 CFR 809.10(b)所述格式向研究发起人提供使用说明是可以接受的(或许也是必要的)。

  2. 使用IVD产品的临床诊断检测的验证和核查 FDA对协助临床实验室验证的制造商的活动进行了观察。

含有不具约束力的建议或对将RUO或IUO标签的IVD酸产品作为制造商预定用途证据的试验的核查。如果贴有RUO或IUO标签的IVD产品的制造商要协助验证或核查使用其贴有RUO或IUO标签的IVD的临床诊断用途试验的性能,援助将被视为非研究或非调查意图用途的证据。FDA将结合所有情况考虑这些证据。 相反,一个贴有适当标签的RUO或IUO器械的制造商可提供支助服务,如一般修理或维修,以及一般非诊断性特定用途技术支持,因为一般来说,这些支持不构成非研究或非调查性用途的证据。 FDA建议制造商评估上市和分销其贴有标签的抗逆转录病毒药品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产品的整个情况,以确保它们不从事与其标签相冲突的做法。

C. 其他相关惯例 ​

  1. 使用“核证方案”

在评估其预期用途时,应考虑有关上市和使用一种RUO或IUO产品的所有情况。 用户认证程序,用户在其中证明他们不会以与标签不符的方式使用RUO/IUO产品,在评估这些情况时,将被视为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仅仅存在一项认证方案并不能免除制造商的责任,即确保其对RUO/IUO产品的标签和上市做法与产品的RUO/IUO标签一致。

  1. RUO 或 IUO 标签的软件 软件是独立的IVD产品,或另一种IVD产品的组成部分或附属物,其标签仅用于研究或调查用途,可分发给使用软件进行研究或调查的实体进行研究或调查,以供研究或调查之用。

V. FDA的遵章方法 ​

制造商必须遵守《食品和FDA法》和FDA条例关于用于临床诊断应用的杀虫剂产品的所有适用要求。对于不用于研究或调查的器械,这些要求一般包括制造商的注册和器械清单,除其他一般性控制措施外,还报告各种不利事件。对各种器械类型也有具体要求,例如:

见21 CFR 809.10(e)、809.30和864.4020。虽然包括某些分析特定试剂在内的一些IVD产品不受上市前通知的限制,但其他产品则需要上市前批准或批准。如果适当的监管途径不明确,鼓励制造商与FDA讨论此事。

在确定不遵守法规和条例规定是否值得采取监管和/或执法行动时,FDA打算考虑制造商上市和分销被贴上 " 鲁夫 " 或 " 联合采购组织 " 标签的产品的总体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证据表明,一种IVD产品贴上了不适当的贴有RUO或IUO标签,并且该产品不符合该法第520(g)条规定的研究用器械豁免条件,且未经许可、批准或510(k)条豁免,该器械将误称为该法第502(a)和502(o)节、21 U.S.C.352(a)和352(o)节、21 U.S.C.352(a)和352(o)节、21 U.S.C.351(f)节、21 U.S.C.351(f)节。


脚注 ​

[^6]: 21 CFR 809.10(a)(4). 或者,可以将某些甲型六氯丁二烯产品适当贴上分析剂特定试剂标签(见21 CFR864.4020和21 CFR809.10(e)(1)(x)或(xi),或作为一般用途试剂(见21 CFR864.4010和21 CFR809.10(d)(1)(四))。

[^8]: 为本指南文件的目的,21 CFR 806.2(g)与21 CFR 801.4同义词“制造者”同义词为“对器械标签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制造商”一词在整个指南中都用作方便。

[^9]: 见21 CFR 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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