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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添加剂 - - 医疗器械 ​

Color Additive Petitions - Medical Devices

发布日期:1987-06-01

状态:Final(最终) 类型:Guidance Document 类别:一般 / 其他 案卷号:FDA-2020-D-0957

INFO

本内容由英文原文机器辅助翻译,并经结构校对。如有歧义,以英文官方文本为准。


官方文件全文 ​

本指南写于FDA《良好指南规范》(GGP)1997年2月27日实施之前。它不为任何人创设或授予权利,亦不约束FDA或公众。若替代方法满足适用法规、条例或二者的要求,可采用该替代方法。 本指南将在下次修订时更新,以纳入GGP的标准要素。

着色添加剂请愿 若着色添加剂与人体直接接触达显著时间,则用于或用于医疗器械上的着色添加剂须遵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706条的要求。 由于《1976年医疗器械修正案》在判定是否存在达显著时间的直接接触方面缺乏指引,申请人应联系上市前批准工作人员,以协助确定该着色添加剂的使用是否须遵守第706条要求。FDA已确定,用于有色软性接触镜、染色可吸收与不可吸收手术缝线以及骨水泥的着色添加剂须遵守第706条要求。

“着色添加剂”系指:(1)通过合成或类似工艺制成,或从植物、动物、矿物或其他来源提取、分离或以其他方式衍生(不论中间或最终是否改变同一性)的染料、颜料或其他物质;并且(2)当添加或施用于[医疗器械]或人体或其任何部位时,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物质反应)赋予颜色。若FDA认定某材料仅用于(或拟仅用于)着色以外的目的,则该材料不属于“着色添加剂”。

受本法第706条约束的着色添加剂,除非按第706条就适当用途列入清单,否则视为不安全(掺假)。列入清单的法规可允许该着色添加剂在某类通用器械(例如接触镜)中无限制使用,亦可对其使用施加各种限制(例如用于一般而非眼科手术的聚丙烯不可吸收缝线)。

除非该着色添加剂已获豁免认证要求,否则该着色添加剂必须来自按第706(c)条就该用途颁布的法规认证的批次。试验器械豁免(IDE)法规(21 CFR第812与813部分)包含规定:当着色添加剂或其任何特定用途仅拟由合格专家用于研究,且该豁免符合公众健康时,可豁免第706条要求。

若受第706条约束的着色添加剂用于或用于须上市前批准的器械,且此前未就该用途列入清单,则申请人可不按21 CFR第71部分提交着色添加剂请愿(CAP),而将第71部分要求的信息作为PMA的一部分提交。按21 CFR 814.20(f)规定,作为PMA一部分提交时,该信息须一式三份,每份装订为一册或多册合理厚度的编号卷册。

申请人应注意:含有受第706条约束之着色添加剂的器械PMA,在该着色添加剂就该器械用途列入清单之前不会获批。用于医疗器械的着色添加剂列入清单的法规,若豁免认证则编入21 CFR第73部分(D分部分),若须认证则编入21 CFR第74部分(D分部分)。

为协助制定提交着色添加剂请愿的适当策略,建议PMA申请人考虑下列事项:

  1. 着色添加剂请愿的审评周期可能与PMA一样长,甚至可能超过PMA。
  2. 纳入PMA的着色添加剂请愿将按21 CFR第71部分的程序与收费表处理。
  3. 由于所有着色添加剂请愿均由FDA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FSAN)处理,若请愿交叉引用而非包含由CDRH审评的PMA其余部分中的所需信息,则着色添加剂请愿的处理将延迟。
  4. 应在PMA封面信中突出说明PMA中包含着色添加剂请愿,以尽量减少CDRH向CFSAN转发该请愿进行处理的延误。
  5. 纳入PMA的着色添加剂请愿适用21 CFR第71部分的保密规定,而非21 CFR第814部分。

内容以 CC BY 4.0 许可证授权